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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11:00:21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12婚姻国务院公布后)民政部2019年2月1日起规定,有配偶与其他人为夫妻同居的,仍按下列规定定罪处罚: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似乎确实如此侦探调查地址-对重婚罪规定的再审查,并无异议,但在审判实践中,对该法的理解并不统一。有人认为,该词“有配偶”只能理解为合法婚姻,即登记后的合法婚姻,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重婚就无从谈起。配偶”应包括已登记的双方婚姻和同居婚姻,否则不利于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例如,有人在同一天与两名女性举行了婚礼,但没有登记。如果对这种不良行为不制裁,法律的尊严何在?
到目前为止,我看到的比较权威的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第一卷“房五凤重婚案”中讨论的观点。方五凤和王某没有登记结婚,但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生下了一个女孩。随后,吴峰再次与李某登记结婚,并生下一名女孩。对于方无峰的行为,法院最终宣判其无罪。 《刑事审判参考》一书指出:“有配偶的人,应当理解为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于先有事实婚姻重婚罪共同财产取证,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人,两次以上都是事实婚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重婚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重婚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利用事实婚姻来任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我非常同意这个观点。我一直相信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只要婚姻存在,就不可能构成重婚罪。前段时间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一个例子是,一名男子先与当地一名女子同居并生下孩子,随后又与另一名女子领了结婚证。前面的女子起诉男子重婚。该男子被法院判处六个月监禁。出狱后,他向眼前的女人提出离婚。但法院经审查,认定两人关系属于非法同居!现在两个女人都想和他在一起,但他告诉记者,他两个都不想要!我关心的问题是,法院对这个人判重婚罪是否合适?如果领取结婚证后仍与眼前女子以夫妻关系生活,其行为就构成重婚罪。
今年两会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重婚罪需要重新定义”,认为现行有关重婚罪的规定过于严厉,无用武之地。 “这样的傻瓜不可能知道自己重婚了,还称自己为夫妻。也不可能一个人分别与两个人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构是过不了这个关的。现实生活中,事实重婚,即“包二奶”的现象并不少见,暴力加剧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而这些人却利用了法律。有漏洞。重婚案件很多,他们有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财产,甚至还有共同的孩子,但受到法律惩罚的却很少。”因此,建议对重婚罪重新界定:“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非法同居一定期限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认定为重婚罪。”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我个人认为这个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主要是为了减少和遏制重婚和“包二奶”行为,增强法律的权威。但对重婚罪进行扩大化解释并不适宜。由于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它主要破坏了中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当一个人有了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时,为了不触犯刑法,他不会与婚姻同居的人互称为夫妻。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但属于婚姻规定的过错赔偿范围。
实践中,存在已婚男子通奸导致女子怀孕等情况。女子以此为要挟,毅然将孩子生下。如果是这样的话,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可能并不妥当。再比如,如果法律规定与配偶同居一年以上就构成重婚,那么在第11个月你将配偶改与他人同居,法律就无能为力了。因此,无论法律多么完善,仍然存在可钻的漏洞,规避法律的副业行为也不可能消失。我觉得实施严厉的惩罚不一定能达到国家和人民的太平盛世。对重婚罪的解释过于宽泛,不符合国际惯例。对于重婚罪取证困难的问题,我主张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 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明确规定:对于重婚案件,“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案件。”
总之,重婚这种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东莞婚外情公司,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说明这种行为尚未形成对一夫一妻制的公开挑战,不宜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根据现行婚姻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向同居一方请求赔偿。